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明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明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徐明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民國108年9月23日,而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107年12月11日,係在108年9月23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附表:受刑人徐明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14日│108年4月14日│107年12月1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30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30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2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85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85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40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30日│108年8月30日│108年10月1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85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85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406號││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23日│108年9月23日│108年1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考│1-2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3-4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1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3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40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1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406號││││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