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郭漢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郭漢立京城銀行北港分行111年3月31日42,423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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