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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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58號原告 許淑萍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陳怡妃 律師 郭子揚 律師被告 吳陸輝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36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364號判決及主文公告查詢系統查詢主文結果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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