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1號原告 劉韋 呈被告 張嘉顯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涉嫌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民國107年度交易字第83號),經原告於107年3月2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12號),因原告於刑事庭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告訴,刑事庭於107年3月5日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依原告之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8萬8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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