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9號原告 紀秋源 被告 林南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分別為97平方公尺及8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2,000元/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333元【計算式:2,000×(97+82)×5/6(原告權利範圍)=298,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