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7428號債權人高雄市林園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蘇居萬 債務人 張榮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榮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逾期時所請求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基礎為何(台端聲請狀載為皆按本金依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惟依所附借據所載,其逾期時利息係按本金計算,違約金係按逾期利息總額計收,與聲請狀所載不符)。
二、債務人張榮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