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42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鄢駿 債務人 洪瑞堂 債務人 張淑美 債務人 洪振傑 債務人 洪義修
一、債務人洪振傑、洪義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洪中民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洪瑞堂、張淑美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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