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78號原告樂都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麒 任被告實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承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5,3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