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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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請人 蔡凌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氏紹鍾佳恩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二、本件經核相對人鍾佳恩為未成年人,故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處所。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號,及其上同段2320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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