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立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立民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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