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立基具保人吳富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富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戴立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由具保人吳富鈺提出保證金繳納乙節,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2頁)。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本院亦合法通知具保人應於110年3月8日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並未於110年3月8日準備程序到庭等情,亦有被告之送達證書(於110年2月18日寄存送達)、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於110年2月18日寄存送達)、本院110年3月8日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查,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自應予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鄭仕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