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鴻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鴻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鴻霖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陳鴻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所犯如附表編號2、5至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8月6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附表:受刑人陳鴻霖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4日為警採│106.07.19│106.07.19│││尿前2、3日間│││├─────────┼─────────┼─────────┼─────────┤│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479號│偵字第832號│偵字第83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64│106年度審訴字第477│106年度審訴字第47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03.30│107.03.26│107.03.26│├─┼───────┼─────────┼─────────┼─────────┤││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64│106年度審訴字第477│106年度審訴字第477││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5.01│107.05.01│107.05.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72號│字第1180號│字第1181號││││││││││││││││└─────────┴─────────┴─────────┴─────────┘
附表:受刑人陳鴻霖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7.01.23│107.01.23│106年5月間至106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20號│偵字第120號│緝字第16號等│├─┬───────┼─────────┼─────────┼─────────┤│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50│107年度審訴字第250│107年度訴字第158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7.08.13│107.08.13│108.11.21│├─┼───────┼─────────┼─────────┼─────────┤││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50│107年度審訴字第250│107年度訴字第158號││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9.11│107.09.11│108.12.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76號│字第2477號│字第1397號│││││(臺中地檢109執助13│││││81號)││││││└─────────┴─────────┴─────────┴─────────┘
附表:受刑人陳鴻霖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妨害自由│││││(私行拘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18日至106│││││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6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1││││實││號││││審├───────┼─────────┼─────────┼─────────┤││判決日期│109.04.30│││├─┼───────┼─────────┼─────────┼─────────┤││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1││││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06.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不得易科、不得社勞││││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6號│││││(臺中地檢109執助13│││││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