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3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俊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昭垣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之「請求標的」。
二、請提出清晰之退票理由單,並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如不請求利息,亦請載明)及利率(利率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6)。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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