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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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35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李文雄 債務人 徐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