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吳和意 被告 張佑群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上易字第24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田德煙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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