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 鄭樹榮 被告 連長勝
陳耀仁 陳兆國 上列被告連長勝因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4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陳耀仁、陳兆國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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