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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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1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錢維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三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七.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捌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