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建緯之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 律師(法律扶助)」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建緯之選任辯護人記載為「鄭鈞懋律師(法律扶助)」,此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以刪除。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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