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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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751號債權人人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林淑珍 債務人潤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