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139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杜進良 債務人 曾坤戊 債務人 曾鄭鳳美
一、㈠債務人曾坤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捌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曾坤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鄭鳳美給付之,㈡債務人曾坤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曾坤戊、曾鄭鳳美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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