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查受刑人劉家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新臺│││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30萬元。│├────────┼─────────────┼─────────────┤│犯罪日期│99年9月8日│96、97年間起至101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調偵字第814號│101年度偵字第1059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52號│101年度訴字第14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3日│101年8月2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52號│101年度訴字第1487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7月9日│101年10月12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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