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54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游本楷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陳明宏 即陳堡國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瑞芳區,有被繼承人陳明宏即陳堡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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