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調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調字第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4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李玫娜
  通 譯 彭郁雯
  調解委員 洪千雅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伍仟元。給付方法
  如下:
  1、相對人當場提出現金壹萬伍仟元交由聲請人點收無誤。
  2、其餘陸萬元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前給付聲
   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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