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壹拾伍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檢附聲請破產宣告應附具之資料,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鄭敏如附表:
一、構成相對人之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是否僅新臺幣193,
181元?
二、依破產法第62條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並依下列方式提出相關資料(如聲請狀已提出,毋須再提):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為保險契約,請記載保險公司名稱、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價值及其證明。
三、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相對人 劉茂松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一併過院。
四、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其內容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性質(如房屋貸款、借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另應附上全體債權人正確姓名及送達地址、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五、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債務人之「債務人清冊」:其內容應載明現有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債務人亦應製作載明無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