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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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28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黃錦田 債務人 張子健 原名 張石煉 .
張錫欽 即 張阿允 之. 張乾禎 即張阿允之. 張銘瑞 即張阿允之.
一、債務人張子健、張錫欽、張乾禎、張銘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阿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萬叁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子健、張錫欽、張乾禎、張銘瑞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子健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