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范睿喜
范瑞珊
范家順 范朝雲
范振財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宏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須有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部)後,核算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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