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仁淵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仁淵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拾捌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洪仁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此等最輕本刑各為無期徒刑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經本院傳拘未到而予通緝,迄今始經通緝到案,足認其有逃亡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惟審酌被告現因另案而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從而,本件被告既已因另案而在監執行,當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故本件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18日起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吳宗航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