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附民原告 范楊玉華 訴訟代理人 范信文 附民被告 高銘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鍾晴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