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慧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執聲沒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拾伍包(驗餘總淨重拾叁點叁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他字第3139號被告林慧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01年度易緝字第8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5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2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689號被告林慧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於100年1月9日查獲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15包,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淨重13.36公克(驗前總毛重16.25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2.8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有該局100年
1月26日刑鑑字第1000006567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而被告嗣因死亡,經本院於101年7月25日以101年度易緝字第8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判決書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持有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5包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