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46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泰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659號、第661號),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同意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泰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無法析離之注射針筒壹支、海洛因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注射針筒貳支,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之;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泰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及「同意搜索書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業經本院於踐行同法第455條之3第1項之告知程序後,訊問調查屬實,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附記事項:㈠被告前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102年
度毒聲字第1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1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復於上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3年6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是被告本案雖距初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後再犯,然其既於上開初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追訴,則其於本案再次施用毒品,即非屬「5年後再犯」之情形,自應依法追訴處罰。㈡被告前於10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
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①罪);另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下稱第②、③罪);復於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埔刑簡字第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第④罪)。上開第①至③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2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與前開第④罪接續執行,於105年1月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同年4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之2第1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得上訴之理由,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永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連歆喬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