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市區道路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號抗告人 陳依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市區道路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號裁定表示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號裁定具狀提起抗告表示不服。惟抗告人未依首揭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林韋岑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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