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55號

原告 林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山氏美紅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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