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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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詠淇
訴訟代理人  袁恆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勝婷黃銀祥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99,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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