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育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494、20567、20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郭育辰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自白認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