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育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494、20567、20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郭育辰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自白認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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