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温順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128號),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及陳述」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違反保護令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竟仍漠視本院核發之民事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被害人之保護作用,因故與告訴人甲○○發生爭吵時,竟以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行為對告訴人為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以此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內容,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 陳國中 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務農、月收入不足新臺幣1萬元、已婚無子女、家庭經濟狀況尚可、無須扶養他人(見易字卷第39頁),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所生損害及告訴人所述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93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為甲○○之配偶,雙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曾對甲○○實施家庭暴力,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核發110年度家護字第399號通常保護令,裁定命乙○○不得對甲○○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保護令期限至113年3月8日。詎乙○○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1年12月8日21時56分許,在臺東縣○○鄉○○村0鄰○○00號住處前,指責甲○○未做家事,又持塑膠椅向甲○○丟擲(未砸中甲○○),以此方式向甲○○為家庭暴力行為,而違反前開保護令裁定。
二、案經甲○○訴由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1.被告知悉保護令內容。2.被告辯稱因塑膠椅擋住去路,故腳踢塑膠椅等語。3.被告有與告訴人甲○○起口角爭執。2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當天告訴人與被告有口角爭執,被告有丟擲塑膠椅之事實。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399號通常保護令影本、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影本各1份被告知悉保護令內容。4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長濱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即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被告丟擲塑膠椅後,告訴人隨即報案。5警方密錄器畫面截圖、現場照片各1份1.被告住所大門外散落塑膠椅2張之情形。2.其中1張塑膠椅落在花盆之上,顯然係以丟擲方式所為。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檢察官林永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洪佳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