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23號聲請人 葉秀貞 相對人 盧郁仁 即米 唐果 美容名店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五年五月六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三月份預扣薪資新臺幣伍仟貳佰元及業績獎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共計新臺幣陸仟肆佰元及四月份預扣薪資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勞方其餘請求權不再訴求,給付方式由勞方於今日會後再以簡訊告知資方銀行帳號。資方於一○五年五月九日將三月份的預扣薪資及業績獎金共計新臺幣陸仟肆百元、一○五年五月十六日將四月份的預扣薪資計新臺幣參仟貳佰元,依上述指定日期及金額匯入勞方提供之帳戶,上述給付金額資方如有遲延或未付者,勞方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內容,於新臺幣參仟貳佰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調解,並於民國105年
5月6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內容之義務,尚欠新臺幣(下同)3,200元未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相對人未付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105年5月12日高市0000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又依該調解記錄內容,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款項成立調解。而相對人屆期既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全部分期款之義務,業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且有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附卷可參,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未付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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