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8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陳少寒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130,101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②68,056元,及自11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③5,272元,及自110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