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勃 因被上訴人即被告 杜香頡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周佳佩法官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