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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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 黃國城 被告 黃國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無提出系爭房屋坐落土地之土地謄本及其建物謄本,俾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系爭房屋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如為有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並應提出建物登記謄本,暨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屋不含土地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惠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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