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438號聲請人 鄭恒全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43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4-ND-058020至84-ND-058031│股票│12│12000││││││││││├─┼───────────────┼──────────────┼────┼───┼────┼───┤│02│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4-ND-062364至84-ND-062378│股票│15│15000││││││││││├─┼───────────────┼──────────────┼────┼───┼────┼───┤│03│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6058│股票│1│754││││││││││├─┼───────────────┼──────────────┼────┼───┼────┼───┤│04│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68753至85-ND-068774│股票│22│22000││││││││││├─┼───────────────┼──────────────┼────┼───┼────┼───┤│05│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6904│股票│1│482││││││││││├─┼───────────────┼──────────────┼────┼───┼────┼───┤│06│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770││││││││││├─┼───────────────┼──────────────┼────┼───┼────┼───┤│07│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至86-ND-0000000│股票│30│30000││││││││││├─┼───────────────┼──────────────┼────┼───┼────┼───┤│08│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518至76-ND-000590│股票│73│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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