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施用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昭富上列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黃瀞儀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