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24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2484號原告 陳文雄 (裁決書記載住○○市○○區○○里○○○路000巷0號6樓)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桃交裁罰字第58-DG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105條、第57條規定,應以訴狀具體表明應記載事項:
1.記載「原告」陳文雄,及住所或居所。
2.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處長)」。
3.表明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