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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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語婷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楊語婷所涉詐欺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本署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以110年度偵字第6954、912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10年5月26日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惟而查上開案件扣案之贓款,新台幣(下同)4000元(保管字號: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保字第399號,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6954號卷第115至116頁),係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通訊軟體LINE稱「 陳思穎 」、「 劉柏昇 」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複數成員之人,以薪資為由交予被告,作為供渠等遂行詐欺等犯罪所用之物,核屬被告所有且係因本案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理由復表示:「現行犯罪所得之沒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則犯罪行為人將其犯罪所得轉予第三人情形,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因而坐享犯罪所得,現行規定無法沒收,而顯失公平正義,故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包括: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時,均得沒收之,避免該第三人因此而獲利益。至該違法行為不以具有可責性,不以被起訴或證明有罪為必要,爰增訂第2項,以防止脫法並填補制裁漏洞。」。
三、經查:
(一)被告依「陳思穎」之指示,將其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楊語婷,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楊語婷,下稱中華郵政帳戶)之存摺帳號及餘額照片、個人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以通訊軟體LINE方式傳送予「陳思穎」收取,告訴人 黃貞實 、被害人 張宣圓 於109年11月24日,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冒充親友借款為由詐騙而依指示各匯入10萬元至被告玉山銀行帳戶、中華郵政帳戶中,嗣被告依「劉柏昇」之人指示,於109年11月24日至ATM自其上揭帳戶中共提領6次款項,並交付予自稱「林專員」之人,而獲取扣案之4000元報酬等情,為被告所自承,並據證人黃貞實、張宣圓證述明確,復有匯款申請書、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9年12月18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告中華郵政帳戶、玉山銀行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監視器擷取畫面7張在卷可稽,堪認黃貞實、張宣圓確有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並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至被告所有玉山銀行帳戶、中華郵政帳戶之事實。被告前揭涉犯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檢察官認被告並無加重詐欺取財罪故意、亦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以上揭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二)基上,依檢察官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之記載,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是被告並非本案之犯罪行為人。則上開扣案之4000元,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即本件被告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物,且依前揭說明,雖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而未能追訴其所涉之詐欺案件或判決有罪,仍得沒收之。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書誤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應予更正),故檢察官就上開扣案之4000元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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