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3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饒盛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帳單結帳日期為2006年3月及2006年4月之帳單(貴公司民國110年4月1日提出之帳單,帳單結帳日期僅有2005年11月、2005年12月、2006年1月、2006年2月、2006年5月、2006年11月,又依帳單結帳日期2006年5月17日所載,上期月結金額為22,286,則該22,286是否包含利息、滯納金、其他費用,未能釋明,請補正。)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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