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0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淑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127702元│自民國109年03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8%││││││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792元│自民國109年03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214281元│自民國109年03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03│新臺幣204755元│自民國109年03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附件:
一、債務人周淑燕於民國94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29,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96年03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0日止累計331,865元正未給付,其中127,702元為本金;204,16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淑燕於民國94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分03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0日止累計756,247元正未給付,(其中204,755元為本金,551,49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周淑燕於民國94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0日止累計791,431元正未給付,(其中214,281元為本金,577,15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周淑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0日止累計2,745元正未給付,其中792元為消費款;1,95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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