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小字第7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元誠 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1
      甲○○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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