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崇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崇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江崇瑋因犯共同詐欺取財罪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附表:受刑人江崇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共2罪)│(共13罪)│(共2罪)│├────────┼──────────┼──────────┼──────────┤│犯罪日期│103年06月10日至│103年06月03日│103年06月05日│││103年06月17日│103年06月19日│103年06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1706號│103年度偵字第21706號│103年度偵字第21706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1日│104年10月21日│104年10月21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21日│104年10月21日│104年10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069號│104年度執字第17069號│104年度執字第17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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