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怡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怡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怡君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則為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280號、98年度臺抗字第609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受刑人係因犯詐欺罪計94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615號判決判處①9月計33罪、10月計16罪、11月計3罪(以上即附表所示之52罪)及②1年2月計10罪、1年3月計23罪、1年4月計9罪,並就上開①、②所示計94罪,定應執行刑為2年10月,嗣經上訴後,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本院就上開①所示即附表所示52罪部分,裁定駁回受刑人上訴而告確定在案,至前揭②部分所示計42罪部分,則因受刑人上訴於最高法院,而尚未確定等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15號判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賴怡君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即上揭①所示計52罪部分),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附表: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賴怡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33次)│有期徒刑10月(16次)│有期徒刑11月(3次)│├────────┼──────────┼──────────┼──────────┤│犯罪日期│102年10月11日至│102年11月22日至│103年3月31日至│││103年6月13日│103年6月19日│103年6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台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台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706號│第21706號│第21706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1日│104年10月21日│104年10月21日│├─┼──────┼──────────┼──────────┼──────────┤│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判├──────┼──────────┼──────────┼──────────┤│決│判決│104年10月21日│104年10月21日│104年10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台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台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台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17069號│第17069號│第17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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