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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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94號

聲請人 侯文彬

代理人 蔡宗隆 律師

黃郁婷 律師

林明葳 律師

傅羿綺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侯文貴侯文富侯文振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13號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額,其聲請狀係載明「聲請人:侯文彬、訴訟代理人:蔡宗隆律師、林明葳律師、傅羿綺律師」,惟僅有代理人蔡宗隆律師、林明葳律師、傅羿綺律師之印文,並無聲請人侯文彬之簽章,亦未提出委任狀。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通知於7日內補正,然聲請人於同年月28日所提出陳報狀及委任狀上,仍未見委任人即聲請人之簽章。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程式尚有欠缺,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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