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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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94號
聲請人 侯文彬
代理人 蔡宗隆 律師
黃郁婷 律師
林明葳 律師
傅羿綺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侯文貴 、 侯文富 、 侯文振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13號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額,其聲請狀係載明「聲請人:侯文彬、訴訟代理人:蔡宗隆律師、林明葳律師、傅羿綺律師」,惟僅有代理人蔡宗隆律師、林明葳律師、傅羿綺律師之印文,並無聲請人侯文彬之簽章,亦未提出委任狀。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通知於7日內補正,然聲請人於同年月28日所提出陳報狀及委任狀上,仍未見委任人即聲請人之簽章。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程式尚有欠缺,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