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71號

上訴人 洪進雄

訴訟代理人 杜修遠

被上訴人 童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小字第4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2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436條之25亦定有明文。準此,對於小額訴訟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狀應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或揭示合於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上訴人對於該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不服,於民國114年6月2日提起本件上訴。上訴意旨略以:警方所提供被上訴人車輛照片係兩造車輛均已移置後所拍攝,無法證明為事故當下之狀況,爰依法提起本件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云云。經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係就原審所為事實認定、證據取捨之範疇加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難認已合法上訴及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並依職權確定本件上訴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25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王沛雷

         

                 法 官陳菊珍

                   

                 法 官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